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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起實施《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第622M章)。
非香港公司須持續地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須置于可讓有關業務場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
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非香港公司的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并符合下述條件,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修訂條例》背景:
1.《2018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下稱《修訂條例》)已于2019年2月1日開始實施?!缎抻啑l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劃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稱和披露公司是否屬有限公司方面的責任。
2.財政司司長根據該條例新增第805A條的規定,制訂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下稱「該規例」),該規例已于2019年3月15日在憲報上刊登。
3.該規例重訂該條例現行第792條1的規定,并劃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責任?!豆緱l例》第792條將會于該規例生效后被廢除。
4.該規例就非香港公司關于展示公司名稱和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及相關事宜作出詳細規定。
該規例的有關規定主要條文:
第3(1)及(2)條. 非香港公司須持續地在其每個業務場所,以可閱字樣,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有關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須置于可讓有關業務場所的訪客易于看見的位置。
第3(3)及(4)條. 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間非香港公司的業務場所,而其中任何公司透過電子器材展示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并符合下述條件,該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即視為持續地展示
第5條. 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則該公司須
(a)在該公司的每個業務場所,顯眼地展示關于該事實的告示;及
(b)在該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訊文件及交易文書上,以可閱字樣,述明該事實。
第6(2).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須在其于香港的每項廣告內
(a)以可閱字樣,述明其名稱及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
(b)(如適用的話)以可閱字樣,述明其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6(3)及(4)條. 正進行清盤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稱時,須遵守下述規定
(a)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后加上“(inliquidation)”;
(b)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名稱之后加上“(正進行清盤)”;或
(c)如有關非香港公司的名稱是采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種語文的,則該公司須在該中文名稱之后加上“(正進行清盤)”及在該另外一種語文的名稱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第8條. 如非香港公司違反該規例的有關要求,該公司、其每名責任人及其每名授權或準許該公司違反有關要求的代理人,均屬犯罪。
注:
業務場所:指該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辦事處或地點,并向公眾開放者;或該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通訊文件:指該非香港公司的業務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交易文書:
(a)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合約或契據;
(b)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匯票、承付票或批注;
(c)看來是由該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該非香港公司簽署的支票、匯款單或定貨單;或
(d)該非香港公司的托運單、發票、收據或信用證。
以上就是關于《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的詳細介紹,簡潔明了的來說如若非香港公司的必須要披露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否則會成為犯罪行為。有任何不明白的均可留言或點擊在線咨詢我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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